一、CRA备案 临床试验立项时,需对CRA同时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CRA派遣函或委托书及简历(需加盖申办方/CRO鲜章); 2.GCP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二、CRA工作要求 1.CRA到医院进行监查前至少提前一天给研究者和机构办发拜访邮件。机构办公室邮箱:gcp2636306@163.com 2.CRA应在每次监查后提交电子版的《监查记录》(模板参考附件1)至机构办公室邮箱(邮件主题:项目简称+第xx监查记录),并打印成纸质材料留存在中心文件夹。 3.在最后一例受试者出组后需在2个月内完成试验用药品/医疗器械及物资回收、结题监查等工作。 三、CRA工作交接 1.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若有监查员的更换,应由监查员所在单位出具加盖鲜章的《CRA变更信息表》(模板参考附件2); 2.原监查员需完成一次计划外《临床试验项目进度报告表》(模板参考附件3)并递交给机构办以便审核交接; 3.原监查员带新监查员到机构办进行交接和备案。 附件: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试验监查记录 2.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试验CRA变更信息表 3.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试验项目进展汇报表
附件下载:
附件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试验监查记录.doc
附件2: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试验CRA变更信息表.doc
附件3: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试验项目进展汇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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