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有关规定,为帮助我院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组织和单位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处理工作。我科组织学习相关文件。 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要规范受赠手续,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方。 受赠单位应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捐赠款物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疫病救治和困难患者救助,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受赠单位与捐赠方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审计科:李想 审核:李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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