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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28 12:10    文章来源: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一、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三、廉政谈话,由医院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由医院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四、谈话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1、任职廉政谈话。指新任职的中层干部和特殊岗位人员的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内容:一是重点阐明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要求谈话对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二是要求谈话对象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三是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学习要求。

2、诫勉谈话。指纪检监察室对群众反映问题查实,有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3、警示谈话。指纪检监察室针对科室或个人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谈话。谈话人应针对科室或个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责令其作出解释和限期改正,防患于未然,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五、谈话前,纪检监察室将谈话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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