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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廉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22 01:00    文章来源: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增强我院重点工作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落实重点岗位廉洁自律各项工作内容,加强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重点岗位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药剂科、设备科、财务科、审计科、总务科、基建科等中层干部、计划采购员及仓库保管员等。

(二)对选入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本岗位工作、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未因经济问题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和卫生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与自己分管工作有关的供应商、承包人等营销人员违规接触和来往。违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调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四)建立重点岗位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述职述廉制度。重点岗位中层干部必须参加公开的述职述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的场合进行述职述廉。

(五)严格实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根据医院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在重点岗位任职的中层干部每届聘任期为两年,一般任1—2届,期满必须轮岗交流;其他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任期两年。再次竞聘原工作岗位的必须间隔二年以上。轮岗前审计部门要对其所管的帐目、物资等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被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到岗到位。分管药剂、设备、基建的分管领导满三年应互换分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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