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人可以到任何部门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首次接待人为首诉责任人,必须先作好解释疏导工作和首诉记录,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报告投诉管理部门。 四、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不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首诉责任人应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并将首诉记录移交管理部门处置。 五、首诉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处置不当,按医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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