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医疗卫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卫生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卫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卫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等相关文件审定、公开内容的审查和督促全院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医院卫生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卫生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
1、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知识、技能;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医疗卫生服务中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
4、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5、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及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识别方式;
6、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专业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7、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名称、从业人员的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
8、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内容、流程情况;
9、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情况及报销补偿流程;
10、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11、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二)医疗服务中的下列卫生信息应当主动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公开:
1、特殊诊疗服务流程、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与报告;
2、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
3、可复印或者复制的患者病历的主要内容和复制服务的流程、地点;
4、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
(三)医疗服务中的下列卫生信息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按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1、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
2、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特殊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3、患者接受的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和超声、造影、CT、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4、城镇医?;颊呤褂米愿侗壤?span style=";padding: 0px">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以及全额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
6、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事先告知和知情同意事项。
第五条 除应主动公开的卫生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程序向本院申请获取相关的卫生信息。
第六条 卫生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的,通过书面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向本院申请获取,本院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七条 公开的时限
本院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院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卫生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院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院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卫生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卫生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卫生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卫生信息属于依法非本院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卫生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卫生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院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九条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院依申请提供卫生信息,将根据上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卫生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院纪检检监室是本院的监察部门,申请人认为本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可以向医院纪检监察室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院违反《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