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卫生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卫生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卫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科室、医院办公室、医院卫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分别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卫生信息,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信息禁止发布: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六条 对卫生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七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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