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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发布日期:2009-02-20 01:00    文章来源: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附:1、《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原则上由婴儿母亲亲自办理,如母亲不能来办理,必须出示有效证明,由父亲办理;如父母都不在的,必须出示有效证明,由婴儿监护人办理。

    2、凡在医院外分娩的的婴儿,由婴儿母亲到当地的妇幼保健院办理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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